【今日话题】如此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来源:大连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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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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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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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0日早晨5点, 某公司驾驶员宋某骑电动车从家里赶往公司。 电动车行至距公司不足一公里的十字路口时, 大概是不慎撞上了散落的石块, 宋某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当宋某挣扎着赶到公司后, 方觉得胸部疼痛难忍,遂到附近医院救治, 被诊断为四根肋骨骨折。4月28日,宋某所在公司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这起案例中, 人社部门是应作出不予受理工伤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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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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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工伤申请与不予认定工伤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两个环节。 受理工伤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认定工伤是受理工伤申请后行政行为的继续。 对工伤申请是否受理的依据是对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即形式审查; 是否认定为工伤性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实质审查。

对于本案, 第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人社部 《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3〕 34号) 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之规定, 宋某以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项 “非本人主要责任” 情形而受到事故伤害时,应当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宋某自己不慎导致受伤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情形, 也就没有受理其申请的必要。

第二种观点认为, 对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仅需形式审查即可, 申请材料只要满足《工伤保险条例》 第18条第1款、 第2款要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 至于是否予以认定工伤, 则应在受理后审查具体事实再行断定。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 从法律法规分析。 我国虽未出台行政程序法, 但可以借鉴行政确认、 许可方面的法律程序以及各地的行政程序规定分析解决。 根据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方面的程序规则, 申请人的申请只要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其申请就应当被受理。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18条和 《工伤认定办法》 (人社部令第8号) 第6条, 工伤认定申请中的 “材料齐全” 是指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具有医疗诊断证明等; 这里的法定形式当然更不存在问题, 因为工伤认定申请表、 书面劳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都是制式的。 因此,形式合法一般不存在问题。

第二, 从具体行为分析。 人社部门如果以宋某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项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这种行为本身就相互矛盾。 从字义上看, 所谓 “受理” 就是接办、 处理。 如果以该法条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则表示工作人员不但接办了申请人的材料, 而且对申请材料已经做了实质性的审查处理,怎么能算 “不予受理”呢?

第三, 不予受理工伤申请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 。有观点认为, 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实不然, 从 《工伤保险条例》 第18条和 《工伤认定办法》 (人社部令第8号) 第6条的框架规定, 完全可以推论出排除性的若干情形, 比如: 工伤认定申请表未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的;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 虽然发生了事故, 但没有被证明受到伤害的;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 超过工伤申请法律时效的, 等等。 除此之外,人社部门不得法外设法或者设定增加公民、法人义务的规定。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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