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外国人来华就业劳动合同期限有讲究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11-02

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国内某英语培训和留学咨询机构于2009年3月聘请了一名美国人, 并通过相关部门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由于该名美国员工工作表现良好,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今年,该公司又要与其续签,但该员工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些犹豫,他们担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还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权威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这名美国员工已经符合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这名员工是中国人,则除非该单位出现破产等法定事由或该员工出现过错,否则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但是外国人就业有其特殊性。所谓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律特别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期间应当取得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这个证件一旦到期, 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前提条件也就自然消失。无论外国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什么类型,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自然产生,劳动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了。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 (有互免签证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入境后取得 《外国人就业证》 (以下简称就业证) 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 山东人社普法 ☜长按左边二维码可直接关注喔! 就业创业 | 社会保障 | 人事人才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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