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劳动法全集作者: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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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想必这个问题肯定困扰着一批的劳动者,下面我们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袁群彦在乌鲁木齐的一个工地干活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其是包工头带来的,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在公司无法支付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工袁群彦依法提请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简称乌市社保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然而,乌市社保局拒绝了他的请求。袁群彦将乌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乌市社保局60日内向原告袁群彦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金支付项目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因此,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出现工伤后,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公司逃逸了,在这种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使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


 王琳律师

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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