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

来源:双流人社作者:日期:2016-09-20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主管单位:成都市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受理地点: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一楼1号窗口

4.法定时限:3阶段,每阶段15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3阶段,每阶段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联系电话:028-85832139

8.投诉电话:028-85836999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或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交予工作人员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办理需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返申请人,一份存档工作人员审核以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邮寄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寄的转移资料和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后,经审核无误,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办,需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五、前置条件

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办理转入,参保人员需已在双流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转出,参保人员需先暂停其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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