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绥:解养老保险“降费、保支”困境需综合治理

来源:养老产业观察作者:日期:2016-08-26

2013年8月,我发文讲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八个问题,只有“延迟领取养老金”被媒体炒作并引起社会关注,真有“捡芝麻,丢西瓜”的感觉。2016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两年内,养老保险基金足够运行9个月的地方,降费率从20%到19%,以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那么,费率降至多少才能奏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期应当是多久?两年之内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走出这种困境,进入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发展阶段呢?


中国开始进入银发经济时代,步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高投入、高消耗的增长条件已逐步丧失,经济增速放缓却要求质量上升,产业结构亟待调整,社会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既要适应中等收入需求多样化的特点、人口老龄化的代际利益需求,以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质量支撑增长格局,还要降低企业成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奖勤罚懒、促就业、改善社会福祉。


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积极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可以为其保驾护航,反之则会增加社会进步的阻力。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保障亟待“调结构、补短板,求公平发展;夯费基、降费率,求和谐发展;用存量、提效率,求积极发展;建机制、大整合、求持续发展”,运用帕累托改进原理,既不降低职工工资水平,又可减轻企业人工成本;通过福利资源最优配置和管理服务创新,让更多人受益,实现养老金制度的持续发展。


其中重要的三个方面在于:


一、企业要降低用人负担,不能靠减工资,而要靠降税费。


我国企业用人成本高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基于薪酬结构来看,一方面,在我国第一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尚未达到GDP的60%(这是国际社会认定发达与文明的标志),扣除税费后的当期可支配收入并不高,降低工资水平直接影响消费信心和消费能力;另一方面,截至1998年,中国“五险一金”总费率达到66%(养老保险28%+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0.5%~2%+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10%~24%)。其中,单位费率55%,职工个人费率21%;可见,社保费占比过高,当期收入过多转化为延迟支付,导致企业负担重、职工薪酬结构不合理。


以养老金税费率(包括养老金税和养老保险费)进行国际比较,OECD(经合组织)34个成员的养老金综合税费率的平均值小于20%,只有意大利(33%,2012)和西班牙(28.3%,2012)超过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费率水平。2012年,德国进入超级老龄社会,养老保险费率为企业工资总额的19.6%。目前,澳大利亚接近超级老龄社会,雇主养老金费率为个人工资的9%。2015年美国刚刚进入深度老龄社会,老遗残持续收入保障金计划的税率为12.4%。雇主和雇员承担比例为1 1,或者雇主略高于雇员。

结论如下:(1)养老保险总和费率高,28%费率远远高于欧洲国家的养老保险费率封顶线20%;(2)单位平均费率为11.2%,我国单位养老保险费率20%,是进入超级老龄社会的德国雇主缴费的两倍;而且,单位缴费是个人缴费的2.6倍。显然,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过重。


2014~2015年间,根据国务院三次会议的决定,共降费率2.25%(失业保险降为2%,工伤保险降为0.75%,生育保险降为0.5%),未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率,总费率降至63.75%。如何做到既降费率,又保支付,养老金制度走出困境需要综合治理。


二、建立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企业费率12%是可行的。


德国立法规定,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在10%封顶,职工费率在10%封顶。中国社会保险筹资机制难以一步到位,笔者认为将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制度的企业费率从20%降至12%以下是合理的、可行的。


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要全国统一信息系统、费基费率和养老金计发政策。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城镇职工工资的平均值)为缴纳税费的基数,维持目前领取年龄和计发政策,费率应为20%,用人单位承担12%。如此界定单位费率的合理性如下:


(1)确保基础养老金支付水平不降低。假设2017年全国人均基础养老金增长率为6%,支付水平为2259.90元(各地支付水平不低于1000元和不高于3500元),是当期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的110.86%,是当期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8.59%,现行缴费工资的60.74%,不低于目前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水平,这个测算方案适合于在2017年时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即老人老制度),以维持社会稳定。


(2)实现普降原则。目前浙江和广东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为13%~14%,东三省在20%以上,困难地区多降、发达地区少降。


(3)职工有责、不增负担。职工个人承担4%,将原缴费8%分别划入中央统筹账户(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获取投资收益),缴费职工的利益将有所增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个税费储蓄混淆的模糊用语,应当淡出,不再阻碍养老金制度建设。


(4)国家有责、适度负担。国家负担4%(2017年约为5300亿元),可以通过国有资产年度划转兑现、发行特种国债等措施筹集资金。此外,一方面,如果大力发展职业年金,替代“中人”和“新人”的部分基础养老金,伴随“老人”的减员,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支付负担下降,用人单位费率还有降低的空间;另一方面,在进入超级老龄社会时,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还有增加的空间。


三、职业年金与住房公积金互动发展,是一举多得的最优选择。


住房公积金已完成为“从福利分房到售房”的政策转型保驾护航的作用。如今,住房公积金对首住房的保障功能、社会互济力度均不足,很多资金用于少数人购买改善房,强制积累的剩余资金不能保值增值(收益低于同期积累年化收益约8%),对中国解决民生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负面作用大于正能量,有人称其为“富人俱乐部”、“特权单位的沉睡福利”。为此,很多人建议取消它,以增加职工当期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其实,取消不如改善,实现其与职业年金、护理保险等计划的互动发展,可以取得一举多得的价值。


第一,尊重个人生命周期,实现薪酬效用最优化。集中使用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先买房,这对于城镇化的新居民更加重要,也有利于二线城市去库存;《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2014)》显示,住房消费类提取额为5714.52亿元;2017年,基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费率1%约等于1300亿元,住房公积金费率为24%,理论上资金量高达3万亿元以上,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首住房,可以大大提高青年职工的购买力;买房之后多存养老金和失能护理保险,可以实现薪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消费的最佳配置,赢得民心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第二,改善老龄人口资产结构,由权益资产(基础养老金、长期护理保险)、固定资产(首住房)、利得资产(基金化养老金)构成,从而大大提高购买力,促进医养产业发展。


第三,做大职业年金和个人账户,降低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和降低企业缴费负担;还可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筹资难题,大多数事业单位正在为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犯愁,这个负担绝对不能加在学生和患者的身上;100%事业单位参加了住房公积金计划,大多数40岁以上的职工拥有了首住房,用剩余的住房公积金积累职业年金和护理保险,可解燃眉之急。


第四,为参保人增加收益,并促进养老金市场发展。目前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为1.5%,2007~2014年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达到9.5%;为此,有政协代表多次呼吁,强制锁定账户的积累利息赢得归个人,否则属于滥用公权力;测算数据显示,在费率8%、缴费积累20年、分20年领取(分摊240个月)、年化贴现率5%的条件下(第11~20年的年化贴现率为7%),职业年金月领取额为1517.75元,每1%缴费约等于189.72元。如果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职业年金账户,每1%费点值将大大提高,从189元到709元,月养老金领取额增至5675元。


第五,降低用工成本,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目前,部分家长已将孩子的名字写进房产证,大龄人员多数拥有首住房,他们均可以较低成本的竞争优势进入劳动力市场,特别是进入高科技创新企业和医养服务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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