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热点政策问答

来源:河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作者:日期:2016-07-22

河间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热点政策问答

 

1、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本人分别按职工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单位负担20%,个人缴纳8%)。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2、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企业怎样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答:《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未参保或新成立的企业和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工资花名册、参保员工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企业不按规定参保登记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

5、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7、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8、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如何处理?

答:《意见》要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继续缴费地为我省的,符合在企业继续就业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个人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的,直至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和延期缴费满15年,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计发月数时,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人员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指数时,按一次性缴费时月缴费基数除以一次性缴费15年时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我省参保,符合以上延长缴费条件的个人,也可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自2014年8月1日起,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不再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第十五条规定发给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费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9、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10、缴费满15年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答:对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应保未保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于2013年9月1日后,办理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在企业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领取有何规定?

      答: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去世的,其遗属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领取一种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能重复领取或交叉选择。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从其所选择社会保险的相应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12、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参保有哪些责任?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除外)后,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参保缴费,不得以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整体在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单位参保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3、缴费满15年未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中断缴费吗?

  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并不是缴费满15年就不再缴费,而应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中断缴费将会影响本人的退休待遇,到龄时再补缴中断期间社保费的,还要依法缴纳滞纳金。

     14、在我省工作过的外省户籍人员,能否在我省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或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我省补缴。 

  15、现在我省参保,有在外省工作经历,能否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具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业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在我省补缴?

答:不允许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6、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哪些?
      答:(一)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选择继续缴费的,应先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达到满15年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对于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提前退休条件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取得退休资格后,按照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四)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条件,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未达到城镇职工退休条件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时,再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五)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不再重复办理。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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